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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是铁板钉钉都是对的焦作山阳区人民法院1995年在当事人(一审被告)与一审原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焦作公司建筑联营工程处客车承包纠纷法院依原告申请扣押被告承包的焦作至新乡的正在营业中的长途客车山阳区法院作出了山经初字(526)号经济裁定书将该车扣押至山阳区法院院内,一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该车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现金8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以身原告支付被告现金11000元。二审结束后,被告虽不满意【(因原告在该承包合同中对于该车的质量存在着欺诈行为,合同中标明是新车,实际该车行驶不到两公里变坏在路上,其实,该车已经过大修,曲轴已加达到75,缸盖不平,被告要求退车,原告反复解释并承诺换新发动机,为了营运被告心说既然承诺更换新发动机、为了尽早营运索性被告就先垫付资金更换了新发动机)至诉讼到法庭原告竟然不承认了,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并举证但是承办法官未采纳、甚至原告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再付2.1万元被告同意并要求扣除因原告的欺诈行为由被告更换发动机时垫付的发动机款6000元是,被告同意再付15000元,原告不同意便诉至法院。山阳区法院作出了山经初字1995(526)号经济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中写明对方以提供担保。】,损失两万多元,朋友劝说算了吧,别费事了,我也就认了。到期后,我就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四年一分钱也未执行到却执行到一审原告的破产裁定书,法院执行员告诉我被执行人破产了折旧和打麻将一样黄庄黄杠。无奈我找到人大,当时在人大接访的是焦作中院立案庭的法官他看了我的材料后说执行有误、我又到政法委一姓胡的给我说你可以执行扣押的客车,我随即到法院找到执行员要求执行保全的客车,执行原却说没有见过保全的车,我就问那保全时担保的车呢?执行员说根本就没有什么物,我要求查阅卷宗,在卷宗内仅有一份保全申请人写的一张财产保全申请书,仅在保全申请书中提供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车牌号码:北京01-9256,我向北京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打电话寻根问该车的信息,接电话的警官告知:建国以来就没有这只车号,另外卷宗内除了保全申请书中提供了一个根本就不存在的电话外没有担保车辆的任何信息。

确认申请人不服于2004年11月4日申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本案本应在3个月内作出确认与不予确认的裁定,然而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呆了36个月按审限超时11倍之多,不仅超时,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赔偿案件的规定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作出确认与不确认的规定,违规作出驳回通知,申请人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2013)确监字第16号通知:已将申诉材料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2013年2月27日),此后省高推到焦作、焦作又不于处理、无奈确认申诉人于2015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通知书中写到:第二、在生效民事判决判令解除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对对方负有给付的义务的情况下,山阳区法院径行将作为合同争议标的物的车辆及保全担保财产退还对方当事人,未一并考虑你的利益,存有一定瑕疵。

2011年6月申诉人遭遇车祸颅脑损伤昏迷20余天住院抢救,苏醒后意识不清,目前还在恢复治疗中,我在医院做了颅骨修补手术,有些意识后法院承办该案的副院长陆立新、时任该院审监庭的庭长蒋亚杰到医院看望申诉人,想让申诉人息诉,具体请看“关于靳新文2011年12月7日写息诉罢访保证的情况说明、是否是铁板钉钉都是对的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1995年在当事人(一审被告)与一审原告中国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焦作公司建筑联营工程处客车承包纠纷法院依原告申请扣押被告承包的焦作至新乡的正在营业中的长途客车山阳

房产纠纷 2019-06-17 07:5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
    (一)、
    (二)、
    (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民诉意见》第二百五十二条:破产还债案件,一律用裁定;当事人除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对其他裁定不准上诉。
  • 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对象是上一级法院。比如,某某区或者某某县法院判决的,那你就要向该区或者县所在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要写上诉状,上诉状跟起诉状的写法差不多,只不过提起上诉的人称为“上诉人”,被上诉的人称为“被上诉人”。
    上诉同样要提交证据材料。你可以将上诉状和证据材料交给原审法院,原审法院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把一审案卷移送到中级法院;如果不放心,你也可以直接到中级法院提交上诉状。
    当然,上诉同样也要按规定缴纳上诉费。

  • 一、在十五日内上诉,则一审判决未生效,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执行判决的相关内容。
    二、对于上诉期的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和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提起上诉。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详细内容   对一审法院判决、裁定不服怎么办?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140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驳回起诉三种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183条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这种判决没有改变原判决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只改变一审法院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的不正确之处。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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