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代理权限――乙方(我)一次性支付甲方2.98万元合作费用作为首批货款,甲方配送市值2.98万元的产品给乙方,授权乙方作为市级代理商。??2:代理期限一年,2016年12月20签订,17年12月20到期。??3:――乙方如连续三月无进货销售业绩,甲方有权在乙方代理区域增加销售商。 4:――协议有效期过一半以上时间,乙方未能实现销售,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5:――乙方订货虽支付了定金,但其后又取消订货合同而造成甲方产品积压,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要求乙方按订货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6:――双方定立合同,未遵守一方支付违约金5千。。7:――补充条款:乙方如因个人原因销售不善,合同期一年以后,未使用的产品均以代理价退还。。。??附件一:合作级别―地市级;首批货款―29800;配送市值―29800;进货还点―5%。。??附件二:级别―地市级??进货价为40/台。.市值(建议零售价)198/台我的诉求:我支付违约金5千,拿回29800-5000=24800。。。其中他是没有给我发过货的。。。从头到尾我手里没有货并要求乙方按订货合同总金额支付违约金。未遵守一方支付违约金5千。我支付违约金5千

合同纠纷 2019-06-11 1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一般情况下,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另一种是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约金和直接经济损失只能主张一项,不能同时要求双份赔偿。
    ?那么对于违约金来说,数额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字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超出的部分无效,违约金约定的数额过高的,违约方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你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你只能主张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直接经济损失来说,这个损失的项目和数额,是需要由你方来举证的。
    基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能够证明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的项目和数额即可。
  •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若选用定金条款,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单位延期发放工资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若单位按月对你进行了技术培训,你需要服务至约定的期限,若没有符合法定的离职条件,则须承担违约金。此处的“法定条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违约金”也不一定必须按单位约定的金额。
    若单位有未按期发放薪酬等违法行为,你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也就自然无效了。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昆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