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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我今天3月份辞职,上班上到3月17号,2月份是春节,上班的公司2月6开始放假到2月25号才上班。放假20天,放假时间是公司决定。这样这20天有算工资吗 我是2017年12月15号到这家公司上班 有签了合同,社保也帮我买的。但是签了两份都没有给我 他们说要盖完章给我,后来都没有给我今天3月份辞职,上班的公司2月6开始放假到2月25号才上班。放假时间是公司决定。社保也帮我买的。

劳动纠纷 2019-07-05 06: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通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后,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依照法律辞职后,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
    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 1)1月28日(初一)、29日(初二)、30日(初三)为春节假期,系法定节假日加班;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上海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2190元/月,也就是说,当天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春节放假加班工资计算费用如下:  2190元/月÷
    21.75天×3天×300%=
    906.21元。  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其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其加班费。那么,大家都知道法定节假日均为带薪休假,该300%的加班费是否包含本数“带薪”呢?  其实是不包含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对amp;lt;工资支付暂行规定amp;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言外之意,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劳动,员工实际可得到四倍工资。即员工最低可得工资:  2190元/月÷
    21.75天×3天×400%=
    1208.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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