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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XX违规用工的联名信尊敬的领导:2001年池州市XX,主要职能是收取车辆运管费、车辆证件的行政许可及运输市场的管理等业务,当时运管处工作人员少,不足10人,正常工作无法开展。通过池州市XX的许可,从贵池区运管所、池州市XX集团及原XX公司抽调一部分人,参加运管处的日常管理工作。至今我们在运管处上班已有十七、八年了,现月工资一千伍佰多元,年工资两万多元钱左右。而同样在运管处上班有编制人员年工资至少有七、八万元。在此期间运管处增加了一批又一批有编制的职工,就是不解决我们同运管处的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上班,应该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运管处不执行,违规有人,这种现象公平吗?同样是工作人员,在运管处上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处处低人一等,工资报酬也是最少的,并且受到正式职工的歧视。池州市运管处领导干部无形的把人分为三六九等,低工资人员日子该怎么过?这是社会不良现象,恳请尊敬的领导们及有关部门关心一下低收入人群,还我们一个公道。为伟大的中国XX领导的中国,打造一个和谐、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联名人员:2018年9月18日麻烦你看看此联名信,给我们解答一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现象公平吗?在运管处上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工资报酬也是最少的

合同纠纷 2019-06-18 13: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同工同酬: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来源:搜狗百科)。实行同工同酬是有前提条件的:
    1.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
    2.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只有满足以上两点才能够按其他同岗位的劳动者的薪资确定薪资。若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具体的薪酬,则不适用同工同酬原则。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 法律上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 在法律规定内,同工同酬是在按劳分配原则下进行的,在岗位职级内容相同条件下包括劳务派遣工,都应当做到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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