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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底,我弟弟卢盛群和他一个熟人卢冲找我,说他们两个想合伙开家网吧,并且已经从一个叫饶志平的老板转让过来这家网吧,但是房东那里没有谈好续租的事情,想让我来帮助他们谈,后来我得知是房东要涨房租,我考虑到他们的网吧已经转过来了,我就与房东谈好了租金并签订了合同,在我与房东签订合同后,我弟弟卢盛群与卢冲又同意了按照房东的租金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就由他们自己支付租金和押金使用这个门面,并口头承诺赚钱了之后给我部分利润。可是经营到一段时间后,他们网吧没有按照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吸收未成年上网多次,还被长沙县公安局处罚过,到了2014年1月8号,我考虑到他们经营了近半年,每个月纯利润有5--6万,没有给我一分钱,而且还违法经营,我就决定收回房屋使用权,并第一次给他们发了一个通知,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要求他们在2014年2月8号前将他们自己的资产搬走为我腾房,我自己要使用该门面,我在2014年1月29日向房东足额交纳了从2014年2月1日之后的门面租金,并向房东说明了我自己要用房的情况,房东认可与我之间的租赁关系。2月5号,我又以短信形式催促他们腾房,到了2月8日他们没有腾房,我再次发了一次通知给他们,通知中说考虑是正月初8,再给几天时间但最晚不能超过正月15(即2月14日),在2月14日晚上12点,卢冲当班,我到他们网吧要求他们清场停止营业,卢冲按照我要求停业了并报警,派出所民警来了之后了解了大致情况后要我们双方锁门去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我没有锁门,他们网吧的人自己看着网吧内的资产但没有营业。我想请问,通过法院,我可以要回这个门面的使用权吗?还有现在门面的租金是我在支付,而我没有使用这个门面,给我造成的损失他们要赔偿吗?而且还违法经营,要求他们停止侵权,我可以要回这个门面的使用权吗?给我造成的损失他们要赔偿吗?

2019-06-19 13: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押金的法律性质,主要观点有:
    (1)抵销预约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成立押金预约,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押金与其债权相抵销。
    (2)解除条件附债权说。 认为押金的交付,发生了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即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所负的返还押金的债务上,附有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在所受损害的限度内押金归于消灭的解除条件。
    (3)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说。认为押金的交付,为附解除条件的消费寄托,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附条件成就,债权人无需返还押金。
    (4)债权质说。认为交付押金者, 对其受领人有请求返还之请求权,系以该项债权设定质权,故其性质为债权质权。
    (5)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说。认为押金的交付,其受领人负有附停止条件的返还义务,系信托的所有权让与行为。受领人在自己债权受清偿之前,无返还的义务。即以交付押金者将来履行债务作为受领人返还押金的停止条件,因而,他债权人不得对尚未成立的返还请求权实施强制执行,其受领人得优先受偿。
  • 租房押金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押金法律并未规定其性质,是由民间因应交易上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制度,一般认为是属于要物合同,要有金钱的实际交付合同始能生效,属于无名合同的一种。这种法律未规定但已为一般人所约定俗成的租赁交易形态,因为房东可担保房子不会被房客给损坏,从押金中求偿,也可以担保租金之按时给付,所以在一般租赁合同中相当常见。
  • 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非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如果你有转租的打算,必须提前写明出租人同意在租赁期间允许承租人转让,否则转让时就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 房东未到期收回房子的话,你可以主张赔偿损失,除了约定的赔偿外,还可以主张退还押金、因装修产生的费用、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在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双方无特别约定,出租方不得自行收回租赁物。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收取违约金。这里指的是年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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