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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房东签订并支付1年的房租,现在才过去3个月,房东就私下与别人商议兑店的事并且开出兑店的具体金额,当时签订的合同中有些必须提前通知我们并且妥善安排,我们去问房东时,他却说他们没有登广告说要兑店,之前的是闲聊不算是违反合约。而且他因为不想干了,每天都很晚来开门,一般都是吃完中午饭才来,晚上很早就关门,不能保证我们的营业时间。而且店内多次丢失东西,对我们的生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我们要退租,房东说他没有违约一分钱也不给我们,而且说我们违约要我们赔偿他的损失,请问,以上情况我们该怎么做呢?他说的口头上与他人协商并开出价格没有实质行动打广告之类的不算违约说法成立吗?他应该首先告知我们,他没有通知我们就与他人商议,虽然是口头的但是否也构成了违约呢?合同中是这样写的,合同期满,乙方必须提前两个月告知甲方下学期打算。甲方如有其他变故也需要提前告知乙方,并妥善安排好乙方租赁事宜。甲乙双方必须自觉遵守以上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金为租金的百分之五。我们可以视他违约,我们可以要求他赔偿多少呢房东说他没有违约一分钱也不给我们,他说的口头上与他人协商并开出价格没有实质行动打广告之类的不算违约说法成立吗?是否也构成了违约呢?

合同纠纷 2019-06-14 12: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有对于提前退租的法律规定
    一,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
  • 房屋租赁违约金比例:
      
    1、房屋租赁协议违约金应该付多少
      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法条明确规定依照租赁期限的不同而所要求的形式也不同。
      第一,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时视为不定期租赁,其产生法律后果为当事人之间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六个月以下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不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时的法律后果为依照合同的内容履行,不采用书面形式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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