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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为稳定和完善酿酒葡萄种植、管理、收购工作,原蒙自县多法勒乡人民政府(现已归属于蒙自县文澜镇人民政府)作为甲方,分别与乙方即被告签订了《酿酒葡萄种植管理购合同书》(以下简称《收购合同》)。收购合同对甲、乙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收购合同第一条第二项明确:由甲方负责有偿提供乙方所需要的酿酒葡萄种苗。第6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种苗、化肥、农药、铁丝、木桩、用水等,实行有偿无息扶持,三内不收利息;投产后,由乙方分期偿还。第二条: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技术路线、管理实施方案、产品收购标准要求种植酿酒葡萄等等。合同签订前,即1999起,原多法勒乡政府就开始向被告分别提供了种苗、化肥、农药、铁丝、木桩、用水等,至共计提供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352.90元。???,被告以原告未按约定在最佳采摘时间收购等,给其造成损失,曾起诉到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赔偿被告造成的损失。案件业经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级法院审理,确认《收购合同》无效,判令原告赔偿被告酿酒葡萄损失费。可是,直到如今,对于原告向被告提供的种苗、化肥、农药、铁丝、木桩、用水等费用价款共计人民币1352.9O元,被告一直未予以偿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种苗、化肥、农药、铁丝、木桩、用水等价款,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还原告种苗、化肥、农药、铁丝、木桩、用水等价款共计人民币1352.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蒙自县文澜镇八家仁村村民罗忠平等52户村民,收到蒙自县文澜镇人民政府起诉他们的内容大同小异的52份民事起诉书时,不禁产生了疑惑:当初他们状告政府时并没有分开告,现如今政府反告他们就分开了告;当初是红河州中级法院审理案件,现在是蒙自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结果不堪预料――果不其然,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52份起诉状合案审理,大家最后签字的庭审笔录只有共同的一份,所以签名密密麻麻的。尽管如此,但不是每一个人都有能够把话尽兴讲完的机会,闭庭不久他们收到了几乎只是具体数字不同的52份判决书,其中罗忠平的()蒙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说:被告罗忠平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合同,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的过错全部在原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还的损失,被告不合赔,也不同意赔。???被告罗忠平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蒙自县政府与神泉公司于5月29日分别签订了《酿酒厂建设协议》和《酿酒葡萄果实保护价收购合同》,《保护价收购合同》主要约定:神泉公司向县政府保证收购最大产量为6000吨,收购品种为赤霞珠、品丽珠、歌海娜;收购时间由神泉公司根据当的气候情况及葡萄成熟度确定收购时间及区域、数量,农户不得随意采收;收购方式为农户种植的葡萄由农户自己采收、包装、运输到神泉公司酒厂,由酒厂进行收购;和每公斤保护价为3元,从以后,实行优质优价等。???19997月,原多法勒乡政府按照县委和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指示,即动员、组织农户开始种植酿酒葡萄。6月8日,原多法勒乡政府作为甲方与罗忠平(乙方)签订?《酿酒葡萄种植管理收购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酿酒葡萄规划区内水浇地建设工程,为乙方改善灌溉条件;2、负责有偿提供乙方所需要的酿酒葡萄种“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不按合同约定给付,故提起诉讼,签订?《酿酒葡萄种植管理收购合同书》。

诉讼 2019-06-02 15: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  
    2、如果有特殊情况,一次开庭不能审结的,法院也可以决定二次开庭审理。  
    3、简易程序中,没有当庭宣判的,可以再次开庭以宣告判决。这里的开庭宣告判决不是二次开庭审理。  《最高法院关于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要根据各自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按主犯、从犯分别处罚。如果犯罪嫌疑人能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可从轻处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 根据你要求的赔偿数额交诉讼费。
    这个在立案时就应当交的。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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