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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因为车祸死亡,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债务人生前在城郊购有两处宅基地,并先后盖了两套房子!(两套房子都办有房产证)这两套房产债务人都抵押给了银行,还款期限到2026年!另债务人在农村老家还有一套房产(属集体用地,无房产证),现债权人要求法院查封对方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产,经多次催促法院执行局后,执行局以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属于集体用地为由,拒绝执行。请帮忙分析一下,法院这么做合理吗?我该怎麽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万分感谢[抱拳]法院判决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执行局以抵押给银行的两套房产没有土地使用证,我该怎麽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继承 2019-06-02 04:4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屋遗产继承问题相关立法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关于宅基地能否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
    (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据该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 农村宅基地继承新政策2018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规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农民出租、出卖住房,而是在农村村民出卖住宅以后,农民丧失了再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该条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转让的。
    3、因此我国的基本法没有禁止农村房屋的买卖。而且从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属于上位法。
    4、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农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违法为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还如2004年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从这些规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镇居民购置农村住宅是违法的。
    但是在一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没有严格的禁止农村房屋买卖。上述的《通知》和《意见》是行政规章,是国务院的下属部门作出的规章,属于下位法,其效力远远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认为法律是允许农村房屋买卖。
  • 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后应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但清偿数额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选择自愿偿还。其中,有未成年人作为遗产继承人的,即使遗产原本就不足以清偿债务,还是应当先保留适当遗产作为未成年孩子的基本生活保障,余下的再用来清偿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amp;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 关于继承遗产后的偿还债务问题,我国继承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搜索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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