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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同事盗取我到身份证去财务公司贷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 .担保人冒签我的名字.现在他无法还款,财务公司已经起诉他。法院传我出庭,我该怎么办?以前的同事盗取我到身份证去财务公司贷款。财务公司已经起诉他。我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19-08-02 19: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由于贷款人已经携款潜逃,可以起诉担保人,担保人应对所欠的本金和利息承担责任。
  • 您好,您当时给他钱的时候有没有写借条,借条的相对方是担保公司还是收钱的人?如果是个人的话,就是简单地 民间借贷,您可以向他要求归还欠款。如果借条署名的相对方是担保公司的话,则可以向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清偿债务,对方担保公司已经倒闭,应该是已经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了,可能是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了,但可以在该刑事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 你好!保证期间一般约定为两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由于你提供的是反担保,对反担保的保证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如未约定,一般认为,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时,就是计算反担保人担保期间的起始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的,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第三条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的,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的,应当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的,可以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条第二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货款人到还款期起诉债务人,二年后再起诉担保人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8205;》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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