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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11月份左右与现在配偶同居但当时高中未毕业也正处于青春期16周岁,懵懵懂懂的,便在对方的哄骗和怂恿之下,放弃学业于12月外出打工,于2014年2月30日办的酒席,由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未办理结婚证,但是在结婚两年后未孕育有小孩,家庭不和睦,对方脾气变得很暴躁,有暴力倾向,再加上家里面的老人施加的压力,责怪,谩骂,嘲笑,让他也变得生性多疑,拒绝我跟任何异性朋友有交集,抢手机,限制我的自由,对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精神和身心都受到了压迫,精神变得极度的压抑,所以想结束这段关系,尝试着跟他协商,但是经过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一度不同意,甚至三番五次找我父母麻烦,我就尝试着自行离开,但是他却变本加厉的纠缠骚扰我家人,威胁恐吓我,身边的亲戚朋友也不定期的受到骚扰所以害怕他会做出极端的事来对家人亲戚朋友造成不必要的伤害自己也不用再受到威胁和恐吓所以想采取法律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人生安全,结婚后没有小孩,农村有一套房子彩礼钱置办家具基本上花完了共同生活四五年了要怎样才能强行的解除同居关系如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是否应该退还财产分割方面又怎么算,特在此跪求良方就未办理结婚证,农村有一套房子彩礼钱置办家具基本上花完了共同生活四五年了要怎样才能强行的解除同居关系如对方要求退还彩礼钱是否应该退还财产分割方面又怎么算

离婚 2019-06-06 07: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男方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也有彩礼返还的情形,具体如下:
      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解除同居关系能否要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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