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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8年左右离婚的,当时离婚的时候协议书上写的是我净身出户,孩子的户口也在,我身上,不过协议书上写的三间房子,我们两个一个人,一半,在孩子年满十八周岁的时候,给孩子,现在那里开发了,我想问一下有孩子的吗?我们是在民政局离婚的,协议书,当时是,一式三份,我们一个一分,民政局一分,请问一下有一效吗?当时离婚的时候协议书上写的是我净身出户,孩子的户口也在,我想问一下有孩子的吗?请问一下有一效吗?

离婚 2019-06-08 10:4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参照《婚姻法》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离婚协议时有效的,只要约定明确,民政局盖章,就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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