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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审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后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自接到申诉书后多少天内立案?有规定立案期限吗?

诉讼 2019-06-22 19: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民事上诉期  民事判决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  刑事上诉期  刑事判决十日,裁定五日。  行政上诉期  行政判决十五日,裁定十日。  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该期限顺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结束后的次日。
      涉外期间的特殊规定:答辩期、上诉期(不分判决与裁定)、诉前财产保全的起诉期都是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 (一)上诉的实质要件。
    上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只有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才能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依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有破产还债程序所作的裁判不准上诉外,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均可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上诉应具备法定的程序上的条件,具体包括下列三方面:
    第一,合格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包括:一审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和被代表的成员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审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人。另外,如果一审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这表明,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否则就丧失了上诉权。法律规定上诉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抓紧时间进行上诉,有利于尽早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利于一审法院错误的裁判能得到尽快纠正,正确的裁判得到及时维护。
    上诉期间以当事人收到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分别接到法院裁判书的,以各自收到的时间分别计算上诉期,当事人在各自的上诉期内享有上诉权。共同诉讼人上诉期的计算,也取决于共同诉讼的种类。必要共同上诉人的上诉期限,应以最后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限,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非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限,由于可以独立行使上诉权,应各自计算,以各自的上诉期满为准。
    第三,应当交上诉状。
    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目的在于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撤销或者变更一审法院的裁决,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一重要的诉讼活动,当事人必须认真对待。因此,不能仅仅口头表示,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原审人民法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以表示上诉的严肃性。
  •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其程序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哪些判决和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哪些可以申请再审,哪些不可以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的不太明确,不过,从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可归纳出以下几种情形的判决、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1、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2、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3、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4、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申请再审应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刑事生效判决的,有权申请再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称为申诉)。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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