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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面政府刚开始说是以低保户口为由给予部分村民镇里的移民房子,后来说是每家交一万元后可以给一套房子,现在政府给了钥匙,房子也不好,而且又说是整村移民,强制拆除村里原来的宅基地,村民觉得给的房子不如村里的房子,而且镇里离得村里远,自己种的地没法耕种,村里住了一辈子很多东西都搬不到移民的房子里,都要被丢弃,失去了生活的能力,政府也不管,只顾拆除,而且各种文件也没公示,村民闹腾了几次乡政府也不给个说法。请问应该怎么维权,怎么可以不让政府拆除房子,村民闹腾了几次乡政府也不给个说法。请问应该怎么维权,怎么可以不让政府拆除房子

综合法律 2019-06-14 09:2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小产权房在拆迁守程中能否获得拆迁安置补偿,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第一,小产权房的性质是属于履行了审批手续的房屋,但是集体经济组织在安置本集体民过程中擅自扩大了销售对象。
    由于根据现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得购买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因此买卖合同归于无效。在此情况下,应首先认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属于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迁安置补偿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权人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享有。
    第二,小产权房是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这种情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的规定。

  • 一、业主维权是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者是向当地房管局投诉的,另外视具体的侵权行为所归属的管理部门不同,具体处理。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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