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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事业单位职工,丈夫是企业单位职工,现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我们想买这套房子,房子的主人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这套房子,村委会同意他出售(盖有村委会公章),我和丈夫不是这个村的村民,我们可以买这套房子吗?买了之后可以获得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吗?现有一套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我们可以买这套房子吗?买了之后可以获得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权或所有权吗?

房产纠纷 2019-06-09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 宅基地的取得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下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身份性的特点,同时,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1.宅基地具有身份性  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考察,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农村居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村居民无权取得宅基地。  
    2.宅基地的使用具有福利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申请取得宅基地,一般不需要缴纳费用,带有明显的福利分配色彩,承载了相当程度的社会保障功能。  
    3.以户为单位配置  宅基地通常依村民的申请取得,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以户为单位配置,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村民因结婚或者其他原因分户另过,申请一处新的宅基地,于原有的宅基地便不再享有权利。由此可见“户”的概念在宅基地相关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户”的存在是宅基地使用权续存的iaoj,农户中只要有成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就当然存续,户员迁出或者死亡肯能导致宅基地的面积被核减,但宅基地使用权不会灭失。  
    4.一户只能配置一处宅基地  我国是一个典型地少人多的国家,土地资源极为紧张,可供用于住房建设的宅基地资源更为紧张,因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共有房屋若想要合法出售,有两种办法,其中一种就是得到共有人的同意,并且让他们在同意书上签字。只要他们同意出售该房屋,也就同样被视为卖方,房屋买卖所获得的 依法进行分割即可。
    另一种办法就是找到房屋的其他共有人,让他们以继承、转让或者赠与的方式来办理房屋过户的手续,从而使共有房屋变成你个人的房屋,这时你就可以自行处置该房产了。不过,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亲属之间,比如父母买的房子赠与给你,或者你继承了父母的房子,因此,转让房屋的形式是较为常见的。
  • 宅基地的定义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
    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  宅基地禁止买卖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自用住宅无偿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个人只享有使用权。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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