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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受租人已经付清租赁,但超过部分是无效的,该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2019-07-01 20: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设备租赁的期限:
    1、如果能够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
    2、如果不能确定租赁期满时承租人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则折旧年限应为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一般为租赁期限)。
  • 如果合同最终归于无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按照《民法通则》第61条和《合同法》第5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按照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承租方腾退房屋,租赁房屋恢复到签订合同之前的状态,承租方负责将租赁期间添附物拆除或与出租方协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3、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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