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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房产,有平均分割协议,离婚后房产分割协议书还有效吗?

离婚 2019-06-16 13: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 只要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为有效协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其实你的这个份协议有很多问题: 第一:房子问题。你说你们是在07年2月14日补办的结婚证,房子是在2005年公公给你们买的,那么就是说买房是在结婚之前,在司法实践之中,这种情况,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一般会认定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的,那么你们约定的90%里面就不包括这个房子。
    第二:“以及房子里的所有东西”这样的话很含糊,无法最后确定你们离婚时房子里到底有哪些物品。 第三:关于离婚后对外债无的约定,虽然可以在你们夫妻两个人之间发生效力,但是一般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真有债务,你还是脱不了还债的干系。 最后想要说的就是,离婚协议只要在双方自愿是基础上,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别人是利益,一般法院都会认可其效力的,双方当事人也应该受到协议的约束。
    要提醒你的是,协议要内容清楚,否则有了和没有一样。
  • 那要看婚前是谁买的,房产证是是谁的名字,如果房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属于共有产权,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如果婚前是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按照新婚姻法属于个人房产,离婚不分割;如果另一个人也一起还了贷款,只会将你付的贷款额判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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