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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兄3人 父母的户口和我的户口在一起, 父母的土地分别分给2个哥哥。父母去世后,土地补偿款我有权 继承码父母的户口和我的户口在一起,父母的土地分别分给2个哥哥。土地补偿款我有权 继承码

继承 2019-07-30 0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
    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 一,如果父母生前立有遗嘱,那应该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立遗嘱,那么按法定继承,这种情况下,你就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  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个祖父母。  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在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确定上述继承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
    (2)、继承人与被子继承人的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
    (3)、近亲属间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继承人生与被继承人生前之间的扶持关系的情况,  2,在两个法定继承人顺序之间,第一顺序人有优先权,即被继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在没有第一顺序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财产或者是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在处于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各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不分男女老幼,不论属于何种亲属(是血亲还是养亲或者是扶持关系的继承),均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平等权利,不得相互排斥。各继承人同时继承,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继承人有约定外,应均等的获得遗产。排列在前的继承人,不得多分遗产。
  • 第一,国家法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能进行转让的是土地的使用权。
    第二,视土地的性质而定,如果是村里的承包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继承人可以作为新的合同继受人继续使用。
    第三,如果是城市土地,那就是秉承房地一体原则,老人若在遗嘱中写明房子归其小儿子,那房子所在的土地使用权也在其中。 第四,如果是宅基地土地,那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则就是,《物权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这种“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形式,不是传统民法上的共有,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本集体的所有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居住时间长短,一律平等地对集体财产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因此,凡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都平等地享有分得本集体被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这是征地补偿款分配的总原则。同时村委会,村民小组在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村民自治必须是真正的大多数村民的意志,而不是某些少数人的意志,且该意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村组集体组织在决策时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程序提请村民委员会议讨论,其无权擅自作主,村民会议作出的决策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内容。
    对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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