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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离婚的,离婚协议房子给儿子和女儿,离婚的时候儿子归我16岁,女儿归爸爸2岁,离婚后房子我带着孩子住,去年我再结婚了,搬到老公家住,房子给前夫和孩子们住,可是他们现在不让我看女儿,也不让女儿到我这里来,他这样做对吗?我有处理房子的权利吗?离婚协议房子给儿子和女儿,离婚后房子我带着孩子住,他这样做对吗?我有处理房子的权利吗?

离婚 2019-06-23 0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来讲,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一方面,根据有关房屋产权管理的规定,只有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从中可以看出,以未成年人名义购房且房产证上的名字是未成年人的,产权人只能是该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父母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
  • 第一,关于债务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的除外。
    第二,关于抚养权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也就是说,双方虽然离婚,但是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都具有抚养孩子的权力和义务,如果双方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不能协商解决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抚养会本着对孩子有利的原则,依照《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 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一方有权要求探视孩子,若对方阻拦,一方可以起诉要求明确探视的时间及方式。该探望方式应合理,若对方再阻拦,法院会警告或拘留他。
    探视权的行使应建立在以孩子的利益第一位的原因,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好。
    但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给探视为由,就不支付抚养费。
    若双方约定好,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若抚养一方以后经济不好或子女花费增加。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 协议离婚通常情况下应当在满足一定条件时,由双方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协议,然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具体条件如下:
    1.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3.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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