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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外地、询问本人意向如何,本人回复:无前往意向。公司目前有三种方案:调整岗位、协商解除、暂时留用。与本人沟通后、当场口头同意调整岗位(调整后的岗位虽不搬迁至外地、但后续可能搬迁至非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工作区域,不搬往外地是在沟通中明确强调的、但搬往非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区域未透露)。已将办公桌搬至新岗位办公室,因裁员人数大于70%,无法确定工作移交给那位,暂未接触新岗位的工作。目前的疑问:1因只是口头同意、未有正式的书面协议、是否可以反悔?2是否可以视为暂时留用?以及不去的话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3在相关法律中、调整岗位后是否需要签订相应的协议来证明有过调整、如未签订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谢谢!是否可以反悔?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赔偿?是否需要签订相应的协议来证明有过调整、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合同纠纷 2019-06-07 12: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迁的,劳动者不想变更工作地点的,公司需要赔偿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了的内容按照变更后的执行,其它没有变更的内容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只要不签或没有劳动局的公证都不生效!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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