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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莱芜XX受理申请人与我方(被申请人)合同纠纷案,并分别于2016年7月和2017年5月两次开庭审理。时至2018年11月,莱芜XX非但未做出仲裁结果,反而以申请人未交足仲裁费用为理由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如此,合法吗?我该怎么主张仲裁委对案件做出仲裁?谢谢!合同纠纷案,反而以申请人未交足仲裁费用为理由做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我该怎么主张仲裁委对案件做出仲裁?

仲裁 2019-06-12 07: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法规上劳动合同没有撤销的说法。在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有解除或者终止。当劳动合同无效时,可以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合同无效或者由人民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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