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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聘请乙保姆照看自家小孩儿,已和在幼儿园上班的老师丁伟好友一日甲突发疾病昏迷不醒,已联系不上贾的亲属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儿委托给丁临时照看精,因为上班无法请假就私自将小孩儿放在自己自己的班级中结果从未上过幼儿园的小孩儿因恐惧趁丁不被我们外奔跑,背到幼儿园送菜的个体商贩丙开车撞伤。 已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债权的什么类型? 丁是否应当为小孩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 幼儿园是否应当为小孩儿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丙是否应当为小孩儿受伤承担责任,为什么? 已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债权的什么类型?是否应当为小孩受伤承担责任,是否应当为小孩儿受伤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 2019-06-01 13: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10岁以下)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学生10岁以上)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学校如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不承担责任,这时,应由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后,可能会依据幼儿园的制度,向相关老师追偿。
    学生有买保险,一般是家长自行购买的,与其他人无关,其他人仍负各自的责任。
  •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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