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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撞人了怎么处理把别人尾椎骨骨折,腿拉筋,在家休息3个月要怎么赔偿

劳动纠纷 2019-06-24 1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开车发生撞人的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有全险(一般指投保了交强险、第三都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的,如何处理和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由交警调查后依法认定责任。  
    2、对于行人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  超过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也可以由机动车方先行赔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对于车辆的损失,应按事故责任由机动车方和行人进行分担。机动车方承担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进行赔偿。  
    4、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 开车发生撞人的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有全险(一般指投保了交强险、第三都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的,如何处理和赔偿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  
    1、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由交警调查后依法认定责任。  
    2、对于行人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全额赔偿。  超过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事故责任和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也可以由机动车方先行赔付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3、对于车辆的损失,应按事故责任由机动车方和行人进行分担。机动车方承担的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车损险内进行赔偿。  
    4、如果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 保险索赔必须在索赔时效内提出,超过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不提供必要单证和不领取保险金,视为放弃权利。险种不同,时效也不同。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
    一般为 5 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一般为 2 年。
    索赔时效应当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保险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止险报案,然后提出索赔请求。
    保户提出索赔后,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理赔审核时间不应超过30日,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而在达成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保险公司要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此外,核定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机动车撞人致死如何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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