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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苏州,人在上海工伤,没签合同,做的是临时工,请问该怎么赔偿?

工伤赔偿 2018-08-05 06: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工伤复发治疗工伤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应当是工伤复发前的工资标准,公司应当支付医疗费,按照工伤医疗费标准计算。工伤后合同到期不想签,
  •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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