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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姐今年64岁,嫁给一个大她16岁的男人,(二次婚姻,)结婚三十四年,过的AA制婚姻,男人说她有精神病,在外给她买药,每天叫她吃舒必利精神病药。已经吃十多年了,现在她己经变成了,走路不稳,身体发抖,嘴巴歪动,视力下降,记忆力下降,头晕,食欲不振,进入都不知道,给这男人说一句话,就要被对骂:“爬滚,”整天在家里没有人给说话,我们知道她病重,现在己经送大医院治疗,经查发现,头部已经脑萎缩,供血不足,脑梗,糖尿病等情况,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对方说他是老人,不能照顾她。吃饭都是AA制更谈不上给钱,进医院交费都是她自己给,现在她自己儿子在照顾她,是否上法庭告他,(因为对方误给吃药,)赔偿精神损失费?(女方前离婚时有个儿子才2岁,现在36岁,小时候去母亲那里要过钱。对方很可能恨女方把钱给她儿子用,或者有性生活方面的事情,因为,这男人很色,所以,想办法控制女方,现在女方精神失常,存的钱,和工资卡都在男人手里,)或者离婚?(二次婚姻,该怎么办?进医院交费都是她自己给,是否上法庭告他,赔偿精神损失费?或者离婚?

离婚 2019-06-17 13:2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一方收入的20-30%。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若一方现在经济条件较差,法院会让另一方适当帮助。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
  • 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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