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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房屋房租开发公司交的车库预付款,当时开发公司只给开了收据,并未签署合同,现在由于家庭变故我需要退款,开发公司要收取违约金1—2万,请问这合理吗?我在房屋房租开发公司交的车库预付款,当时开发公司只给开了收据,请问这合理吗?

房产纠纷 2019-07-02 09: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合同是你的重要证据,除此之外,建议最好在起诉之前保存好其他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
    2、确定管辖法院,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涉及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则上为管辖法院;
    3、拟好起诉状,带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诉讼费到管辖法院立案,等待开庭。如果对方有逃避债务的嫌疑,你可以在立案时采取诉讼保全;
    4、在规定的时间到法院开庭,如若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打中级法院上诉。当然整个过程中,你都可以视情况和对方调解。
    以上为大体的流程,供你参考,根据个案情况会有所调整。
  •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的赔偿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标的的2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 首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成立后双方均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未经协商一致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其次,合同法对合同解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为: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对于订房合同,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如果在签订合同直至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合同无效,从对方取得的财产应当相互返还。第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如果商品房订购合同条款不具备合同主要条款的,并且因此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归责于一方的,应当返还收取的购房或订房款,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参见住建部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第
    五、在订购合同中,如果出卖方在格式合同中具有排除一方主要权利或者加重一方合同义务、或者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未经明确特别说明的,该条款无效。合同也可能因此无法签订或者履行,依法也应当返还订房或购房款。第
    六、说明一下,订房合同可能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不一样的。订房合同一般来说是我们通常称的“认购合同”或“认购书”,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期预约合同。当然,如果签订“认购合同”或“认购书”时开发商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合同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该“认购合同”或“认购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属性,要解除可能就比较困难了。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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