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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和我爱人在18年3月为我爱人的亲属做担保够买一处贷款房,现由于我们夫妻要离婚,怕之前给担保的亲属无力偿还房贷,影响我个人信用,想请律师帮助起草一份协议,如果亲属无力偿还房贷,那房屋归我所有。现由于我们夫妻要离婚,怕之前给担保的亲属无力偿还房贷,如果亲属无力偿还房贷

离婚 2019-06-24 12: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男方的房产首付款时其父亲所出,该房产如果是婚后所买,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这种情况下您可要求对房产依法分割,双方共同还贷的部分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男方应进行补偿。 法院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十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需听取其本人意见。小孩判给一方的,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为固定工资的20%-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从中可以确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或者说夫妻双方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  夫妻在法律上是独立的人格,其行为有的可以视为夫妻家庭的行为,行为的效果由夫妻共同承受,有的行为却只能是其个人行为,行为效果只能由其个人承受。只有夫妻共同承受的行为才可以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不能脱离夫妻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应当结合“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法律精神考虑该债务的形成是否是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债务形成时,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夫妻是否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果债务形成前后,夫妻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从该债务中受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可以看出,如夫妻一方为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担保这一行为并未得到另一方的认可,未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而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保证债务的受益人只有债务人本人,担保人在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未从该债务中受益,所以该债务只能是担保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 1、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离婚按揭房怎么分?
    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共同还贷。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离婚房产归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 女方是担保人,男方没有清偿债务能力,需要女方还债,。女方可以还请担保的债务之后,起诉男方追偿。另外规定婚姻期间共有债务,是夫妻一起偿还,离婚协议约定一方偿还,不担保就可以免责。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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