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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离婚了,对方也拿了赔偿金,现在又来干扰对方的生活和向外公布了对方的隐私,请问这是违反了哪条法律?

离婚 2019-08-03 09: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可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于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离婚纠纷适用的法律,主体法主要就是《婚姻法》,其中农村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土地纷争,可能会用到《农村土地承包法》。程序法适用《民事诉讼法》。 一【《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法】《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中含盖了离婚时的子女抚养权问题、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以及基本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农村离婚案件中的土地纷争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程序法适用《民事诉讼法》】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在诉讼履行程序上,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 离婚过错赔偿
    1、离婚过错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
    2、造成离婚过错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3、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4、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5、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6、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4个构成要件。
    7、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
    4)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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