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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老公去世,共有一套房产,继承人是我,公婆,儿子。现在为孩子上学想换成学区房,怎么办理?房

继承 2018-08-06 07: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一方父母去世后分给一方的遗产,应算在夫妻共同财产内,这方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婚姻法》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如果遗嘱中说明了遗产归某方一方所有,那么这笔财产就属于这方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 继承权公证的办理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身份证、户口簿(注销户口)等;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3)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表格可在我处网站下载,由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意见并盖章;没有单位的,由社区工作站和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的,可由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出具意见并盖章并提供相应证明);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放弃人亲自到深圳市公证处或居住地公证处办理弃权声明书公证;  
    (6)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  
    (7)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在港澳的,上述材料需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或澳门有关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确认;如果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是居住国外,上述材料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温馨提示:本处尽可能的向您列明办理此项公证所需证明资料,但不排除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不明之处请向承办公证员咨询,并以承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为准)。

  • 1、房屋过户属于赠予,依据合同法51条,在被权利人追认前或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效,但是前提您母亲不知晓此事,并未在事后给与追认;
    2、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和您父亲共同继承;
    3、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一般认为无时效限制,对于继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时效不存在问题;
    4、您母亲房产份额为2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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