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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正在旅游景区担任讲解员一职。是在2018年4月20日入职的。公司8月份左右才签了合同。(应该是劳务合同)。去年12月招了新人,公司以正式员工来招聘。招了5人。现在在我们前面一批的老员工(其实就比我们这批早来了3-4个月)都是跟公司签订正式员工合同,新人转正也是正式员工。我和我同事一起来的,我们两个还是劳务派遣。公司也没有要跟我们签正式员工的意向,还说要看我们表现。?还有,在职期间我个人因车贷压力,做了兼职(就是在微信朋友圈卖卖零食)与工作并不冲动。后来组长提醒我上班时间不让玩手机,我就下班时间才发朋友圈。结果遭到公司领导的谈话,(4个人跟我一个人谈话)。没有直接说要开除我,但是拐弯抹角的,说我要是上班不开心,可以提出来。大概这种的,最后拿我没有办法,让我写反思报告。我就写了。我觉得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领导扬言要开除我,但是作为国企底下的子公司的总经理,他自己光明正大开宾馆,在景区开店铺(特产的,而且景区有自己的国营商场。)这不是明摆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嘛,我想举报他,但是不知道要怎样做?还有合同的事情我想问下公司是不是违法了?(应该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务派遣。我觉得我并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是不是违法了?

合同纠纷 2019-06-18 09: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不承认和工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首先确认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要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单、考勤卡、暂住证以及其他一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可以是书面证据,也可能是证人证言、录音证据、实物证据、电子证据等。
    如受伤被认定为因工受伤,拿到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然后按照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索要伤残赔偿;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的义务,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关于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做出规定。
    就此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向劳动部做出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需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作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反企业用工超过六个月的岗位需用企业正式员工。
    因而,企业在选择劳务派遣用工时,应慎重考虑其招聘职位的性质,并不是所有的工作都适合从外单位派遣劳务。在短期合同试用期短,长期合同有难以判断其是否适应用人单位工作情况下,可以考虑劳务派遣方式。
    这样在劳务派遣期,用人单位觉得合适可以签订长期的合同;如果不合适,可以退回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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