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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执行后,经过多长时间就不能依职权主动撤销了!有时效限制吗

诉讼 2019-07-02 06:1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要送达当事人,自送达日期算起,当事人应在15日内缴纳罚款;15日满后还没有缴纳罚款的,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要进行履行行政决定的催告,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通知书送达后,在当事人没有异议的情况下,10内仍不缴纳罚款的,这时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作出决定的这个时间必须在催告通知书送达10日后和不超过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再向法院提出行政强制执行的申请。   其次是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还要得到法院的受理后才能实施,法院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受理与不予受理的决定后,法院受理后要审查是否进行强制执行的裁定,时间为7日内作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需要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申请国家赔偿的项目包括: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
    赔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
    造成身体伤害的: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医疗费;
    护理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
    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
    康复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
    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
    抚养费;
    扶养费;
    生活费;
    3、致人精神损害的
    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
    直接损失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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