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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一部门,因有两台自动啤和两台手动啤,因货物供应不上,上级安排两台自动啤合为一台,其中一台自XX工辞工到期了。我们一台机为一个机手,两个普工。但我并不是自动啤员工,上级把剩下的一个普工(以前是另一个原岗位的)又调回原来的岗位,把机手合并为现一台自啤,其中就多了一个自动XX工,并且与我没有事先任何的沟通,并且强迫性让我在手啤机工作两年多,认劳认怨的普工调到与原来岗位性质不一样的工作,因为我没后台关系么?你们上级要调就应该调自啤的普工,为什么调手啤机的!并且工资少了一两千?这样的是否违返了劳动法?但我并不是自动啤员工,因为我没后台关系么?为什么调手啤机的!是否违返了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9-07-09 17:2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辞工到期了,工资公司说要压一个月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实践中,劳动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下一次工资发放日统一发放,劳动者离职了,非法压劳动者的工资是不合理的。《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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