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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妈妈身体不好,想把她名下的存款和房产归属于我的名下,我是家中独女,父亲身体健在,我的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都已经去世。妈妈想把财产给我,但是担心我的婚姻以后会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所以想咨询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开这种风险?想把她名下的存款和房产归属于我的名下,但是担心我的婚姻以后会出现不可预测的风险,有没有什么办法避开这种风险?

房产纠纷 2019-07-14 16: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车祸赔偿中有房产,涉及遗产继承和赔偿款分配两个问题。遗产继承法律规定的很清楚,在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的情况下,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房产,但若该房产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双方又无另外的约定,则此属夫妻的共同财产,各为50%,如此可供继承的死者的遗产仅为该房产一半,由死者的母亲、妻、子平均分割继承。
  •   房屋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程序上和别的财产并无区别:
      1,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3,各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4,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各方协商,或者请第三人调解,或者起诉;
      5,房产继承和其他继承的区别体现在,房产继承必须经过继承公证。
  •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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