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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701,楼上是1801。楼上1801住了几年,我是还在进行装修,在今年2月27日过年回来,施工师傅回来开工,发现烟管旁边有渗水的问题,就把照片发给物业,让物业去查明原因,物业却一直把1802刚装修好,准备搬进去住业主的水给停了,说有可能是1802的问题。结果这个渗水问题,最终解决的答案是潮湿天造成,物业让我安心装修。就没有去查1801的问题,说1801住户已经入住很久,之前也看地面没有湿的。在3月底我们开始装修了,28号开始烟管滴水了,物业也还是要求关了1802的水。依然没有查1801的问题,知道4月1号,晚上要求去查1801的厨房,找出了漏水原因,但是2月27日渗水问题一样说是潮湿天造成,烟管一直都没有干过。物业一直强调干了。像这种物业处理问题敷衍了事,起诉物业是否能赢?我是还在进行装修,物业却一直把1802刚装修好,物业让我安心装修。物业也还是要求关了1802的水。起诉物业

房产纠纷 2019-07-20 18:4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楼上漏水处理问题的解答,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受损业主可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将争议提交到法院处理。当楼上邻居不理会法院的判决,受损方可以先自己请施工队进行修补,所花费的费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再通过法院要求楼上邻居进行赔偿。并且,当楼上邻居不主动进行赔偿时,受损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法律依据是《物权法》。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行使。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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