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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月份上完了班,2月5号过年,店面老板让我年后先休息,过了15号再来上班,但是后来店面不做了,后来打电话给老板不接,发信息也不回,过了两个月,3月31号终于联系上她了,找她要工资,他又说拖到四月底,我想问清楚她是不是到月底就给我结清?可是她一直不回复我。现在她说是开除我了,不给我发工资了。她说开除是不用发工资给我的。我一月份班上完了,2月份上了三天的班。现在一分钱都没给我发。我一月份上完了班,过了15号再来上班,过了两个月,是不是到月底就给我结清?不给我发工资了。2月份上了三天的班。

综合法律 2019-07-18 18:2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2个月的本人工资;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劳动者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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