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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一下,是这样我是名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多年,单位没生活补助,除这每年还要掏钱交三险,请问今年国家有啥新政策。是这样我是名破产企业下岗职工,下岗多年,单位没生活补助,请问今年国家有啥新政策。

劳动纠纷 2019-06-29 23: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 公司倒闭社保怎么办
    在单位破产倒闭后,该公司员工的社保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
    一、灵活就业缴费按规定应由本人选择提出申请,或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清算终结时通过职代会同意,方可整体按灵活就业缴费。
    二、由于该县国有企业集中破产失业人员多,失业金积累少,财政困难,不能使所有失业人员及时享受失业待遇,县政府决定分期分批享受。如果尚未领取失业金,重新就业后,将不能再享受失业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及时缴费,跨年度欠费不允许补缴。今年4月,洛阳市人社局为了规范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
    以前已缴费但未接续到灵活就业户的,仍按原单位缴费,转入灵活就业户后,按灵活就业缴费。
  • 企业宣告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破产清算程序简要整理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然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指定破产管理人及管理人接管企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通过法院摇号产生。
    产生破产管理人后,管理人将全面接管企业,包括印章、营业执照、合同、账册等的全部接收。
    3、破产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破产企业历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责任的审计情况;破产企业有无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六个月的无效行为的情况。
    4、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这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通告、公告债权人,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债务人财产等。
    5、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
    6、制定破产清算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和法院
    破产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管理人的成立情况;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产企业大宗资金的走向及回收情况;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的离职在职审计情况等。
    7、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及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
  • 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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