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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底,甲向朋友乙借款2000元,双方在欠条上签字,欠条上写明甲应于2007年5月31日前归还借款。2007年9月30日乙为筹备结婚用品,故向甲催要欠款,甲答应10月31日前肯定还。直到12月1日甲未还款,乙再次向甲催要,甲仍未给付。2008年3月1日甲不知去向,2009年8月1日返回,A,于2009年8月5日向甲催款。甲拒绝给付,理由是我2006年借的款,到目前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有效期届满,我不必还款了。问题:甲的理由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故向甲催要欠款,是否正确?诉讼时效期间是如何计算?

诉讼 2019-08-23 12: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
    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 海事诉讼时效是指海事请求权人通过海事诉讼程序,请求海事法院保护其海事实体权利的法定有效期间。海事诉讼时效从本质上讲是消灭时效,是民事诉讼时效的特别时效。一年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有:
    1、在提单运输中货方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或承运人向货方要求赔偿的请求权,自承运人交付货物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算;
    2、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自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3、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自理算结束之日起算;
    4、互有过失船舶碰撞引起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一船负连带责任而支付的赔偿额超过其过失比例,向他船追偿的请求权,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算;
    5、申请打捞沉船或申请发还捞起的原物及处理原物所得的价款的期限,自该船沉没之日起算,但妨碍船舶航行、航道整治或工程建筑的沉船,有关部门规定申请期限及打捞期限的除外;
    6、国外索赔人向港口索赔的,自编制记录的次日起算。
  • 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在“告谁”的问题上,首先要看发生事故时对方所驾车辆行驶证上的车主是谁,如果是肇事司机本人,那就直接起诉他。
    如果车辆另有其主,可以将肇事司机与车主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如果车主是单位,可以将单位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此外,从维护权益受损一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车主承担垫付责任的原则。
    车主承担垫付责任是指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但事后,承担垫付责任的车主可向肇事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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