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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合同,国企服务42年,还有六个月退休,单位无原因让我待岗,只给最低工资,并自己交各金,单位这种行为合法吗????本人长期合同,还有六个月退休,单位无原因让我待岗,只给最低工资,单位这种行为合法吗??

劳动纠纷 2019-06-22 18: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公司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
    1、缴费标准: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缴费。高于上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工资缴费);
    2、养老保险: 单位20%、个人8%;
    3、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
    4、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 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纳)
    5、工伤保险:以从事行业风险确定比例单位
    0.5%、1%、2%;
    6、生育保险:单位
    0.7%(有的地方是1%)
    职工享受单位办理社保参保,是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原来单位的社保不停,在同一城市,你单位就是想办理也办理不了(得先停再续)。
  • 没有退休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最多工资标准计算规定。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仅对在职职工而言。
      退休职工不工作,不受最低工资保护。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国家有最低退休费的规定,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国家用最低缴费工资(不低于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进行调整,不再规定最低退休费。
    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最低保障数就是缴费年限15年按60%缴费工资计算处理的额度。
  • 没有长期合同了,法律规定三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中与工资相关的规定如下: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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