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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跟我前夫在离婚前一年分居,分居期间,儿子一直跟我,前夫没有支付生活费,后来离婚,离婚时约定,他没有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前夫支付了两个月抚养费,,就找借口不给钱了,到目前为止,他已经1年多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没打过一次电话、现在我要再婚,想把孩子户口落在现任丈夫名下,孩子的户口一直没有落,但是孩子出生证明上的名字是跟前夫姓的,我现在想给孩子改名字可不可以,合法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前夫一直不履行扶养义务,等孩子长大后,孩子对他有没有赡养的义务,我再婚后,孩子跟现任丈夫形成养父养子关系,能取代以前的父子关系吗?先说明一点,我儿子现在很小,分居是儿子6个月,离婚是儿子1岁个月,现在再婚儿子1岁7个月了。再这里感谢律师。他没有支付抚养费1000元,离婚后,他已经1年多没有支付抚养费,我前夫一直不履行扶养义务,有没有赡养的义务

离婚 2019-06-20 21: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
    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 1.通常,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走;
    2.如果小孩未满18周岁,需要父母代为办理户口的迁移;
    3.如果孩子年满18周岁,可由他自己去办理户口的迁移;
    4.年满18周岁,可单独立户,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派出所申请办理即可。
    (孩子还小,没上户口,需要离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生育证》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
  • 赡养义务是平均的,但是生活条件不一致的,经各方协商,可以不均等承担。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
    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 《婚姻法》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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