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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老房子房产证是父母的,分家协议书上是夫妻名字,重建后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 2019-06-21 05: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可以写一个赠与协议,协议内容是将现在的房产只赠与自己孩子一方,那么这个房产就是自己孩子的个人财产了,自己孩子的配偶是不能拥有此房产所有权的,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孩子名下后,处分权就是自己孩子的了,自己孩子要想把它给配偶也没办法,如果没特别约定,此时的房产在自己孩子名下不会变成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的。
  • 《婚姻法》第十九条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怎么写受法律保护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结婚时间、生育子女时间个数、离婚原因。
      
    2、必须双方同意离婚,不离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
    4、夫妻财产分割后,如何转移给对方,如,房产过户。
    5、夫妻财产分割后,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财产处理的具体方式。
    6、财产分割后,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约定。
    7、违反协议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了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情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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