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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我是2019年应届毕业生,在校园招聘会上一家培训机构要了我的简历,后该培训机构三番两次打电话来让我去面试,后面面试通过,当时给他说明我学校毕业设计还没有全部完成,可能偶尔需要请个假回学校处理事情,他们说行的。当我去工作了3天,有一天学校有急事,说今天不能上班,她说可以,然后下午就打电话给我说不要我了,我要求把我工作3天的工资结给我,他们不结算,说工作不满10天不结工资,但是当时面试以及第一天上班的时候并没有说明这些情况。而且当我去了这个培训机构后,他们居然要求周六工作时间为9:00-21:00,国家法定节假日清明节还不放假。我和这个培训机构也没有签实习协议,请问我的工资还能得到?而且当我去了这个培训机构后,国家法定节假日清明节还不放假。请问我的工资还能得到?

劳动纠纷 2019-07-10 07: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你好,你在实习期间与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对于你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属于劳务关系,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倾向于是劳务关系。
    2、你们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3、你们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0条规定诚实信用的履行相应义务;
    4、你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劳务,如果没有到期,你要求离开,则你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5、在合同到期后,如果对方不支付工资,则对方显然属于违约行为;
    6、依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如果对方不支付工资,你是可以要求对方及时支付的,并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7、如对方拒不支付,及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待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 实习生如果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发放的工资不能作为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而应按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一次收入4000元以下扣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扣除20%的费用),剩余部分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协议,也没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离职时,是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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