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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另外鉴定胎儿性别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刑事辩护 2019-08-15 23:2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规定了: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但是,该《解释》并未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诈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因此构成诈骗罪未遂 符合情节严重情节 达到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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