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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们原告对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表示满意, 但是对判决书上写的过程跟理由非常不满意,认为公安机关没有查清事实真相,应不应该从查,对报案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不应该追究责任?我就是想告当时办案民警与直接领导,应该去哪个部门?对公安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我们原告对判决的结果没有意义表示满意,对报案民警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不应该追究责任?我就是想告当时办案民警与直接领导

刑事辩护 2019-07-02 2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自己作出撤销决定。
      
    2、行政机关拒不撤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处理。
      《行政处罚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分基于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都作了相应的规定: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意思分解】
    1、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原告申请;
    (2)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不损害社会公益。
  •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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