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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管理班长管理员工,员工不服气,员工先动手,拿扳子打了班长头部,外伤出血,班长未还手,被同事拉开,班长向他处躲避,该员工挣脱阻拦,拿扳子追上去从后面扑倒班长继续撕打。后被拉开,当时未报警。第二天员工鼻子肿胀,检查鼻骨骨折,有监控录像,但看不出他怎么受的伤。请问事件中班长承担什么责任?第二次被扑倒反抗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工作期间管理班长管理员工,检查鼻骨骨折,但看不出他怎么受的伤。请问事件中班长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刑事辩护 2019-06-27 10: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死刑案件辩护需要注意: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等)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3)共犯犯罪中被告人是否是从犯,胁从犯4)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5)查找指控被告人的证据是否充分,合理,真实,齐备6)看被告人的行为对于社会危害性是否较大7)看起诉书在法律中是否存在问题8)看被告人的口供是否真实,有没有收到严刑逼供,诱供的情况9)看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 制止家暴行为致加害者死亡,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当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刑法》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家庭暴力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对象条件。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限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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