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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定义的放款数额为7万余元,时间为3个工作日内,但距发布此问题的时间截止,只放了一大部分款项,并未完全放款,现在到手的款项已经如数还清,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放款机构未经我本人同意,从所有款项中先扣走了一部分,是否属于违约?(合同中写明的是成功获得借款后,支付给其报酬;但实际是再获得借款前就已经被预先扣走所谓的报酬,并被告知此报酬与到手金额一并算作借款本金)。本人现在以如数偿还了当初到手的金额,但对方以本金未还足以及未偿还利息和服务费、咨询费为由,拒绝开具结清证明,我该怎么办??本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合同,是否还需要支付利息?是否属于违约?咨询费为由,?

合同纠纷 2019-07-20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借款本金中扣除。这是因为,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而且贷款人提供给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不得从中预先扣除贷款利息,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预先扣除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则要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来计算。这是由贷款人对借款人担负的贷款金额应当符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数额的义务所决定的。
  • 对于欠款追讨的情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民间借贷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
    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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