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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借了二十万给一个体经营者,我写了如下条款,不知对否,请指教。1。借款用途:购生产设备2。月息十五厘。每月二十号支付。计息期至本金还清为止。3。纠纷起诉法院:出借人住所地。借款人要负担出借人所花的律师,雇人长驻出借人处追款的人工费以及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4。出借人用所购设备作借款质押。所有权的证明以出借人向供应商签的购置合同为证。5。质押设备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本息时,由出借人拿走变卖,设备搬迁费和有关变卖费用有出借人付担。6。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须支付所欠本息的十分之一作违约金。7。借款期半年,从签定日起计算。

债权债务 2018-08-07 16: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借款未约定违约金主张的情况,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amp;quot;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mp;quot;、第一百一十二条amp;quot;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1、注意解决借款合同纠纷的期限借款合同规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在一定时期内履行,当借款合同出现纠纷时,也应该及时解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解决借款合同的纠纷有一定期限限制。其期限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即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不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其权利。因此,合同当事人,特别是贷款人在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后,要及时解决,不要超过时效限制,使自己丧失胜诉权,从而遭受经济损失。
    2、在担保借款合同中,要注意,如果担保主体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应由变更以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如果担保主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按照其担保贷款的数额来确定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不应该互相推托,不负责任。
    3、当银行借款合同纠纷发生后,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而不要以不合法的手段去处理。如贷款人不经调查擅自扣除他人贷款,借款人迟延还款或拒不还款,这样做只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
  • 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2、提供一般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内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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