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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5.16日在乘坐一辆中巴客车时,我乘坐的客车被一辆斯太尔货车撞了,事故责任完全在货车。我身体多处受伤:头骨多伤性骨折、面部有9平方厘米伤疤,眼皮丢失3/5左右,视力没有影响、脾完全切除、头骨骨折部位感觉麻木,左肩部位有伤疤,现在正在接受眼整形治疗。我现在的问题是:我专科学历,农村户口,在这个地级城市工作已经3年有余,我是做网站维护工作的,是我们公司的形象大使,我的像在全国各地的我们公司专营店都能看到。我能得到的赔偿有医疗费、伤残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除了这几项之外我能得到精神赔偿吗?(事故赔偿现在还没有处理)请好心的律师或者了解详细的各位给我发邮件或者回帖。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07 16: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营养费
    (一) 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营养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治疗医院的意见决定是否赔偿营养费及其数额。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 遭受精神损害,比如说遭受心灵创伤,后果严重的话,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人给予的赔偿。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重庆市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26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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