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男方A,上门到女方B,登记结婚生下一女儿。在AB两人夫妻关系存续间,B方一家有父亲,母亲和一个妹妹,再加上上门的A方和生下的一个女儿,一共6口人。A和B方生下一女儿后,其一家开始建设房屋,由于缺乏资金,B的父亲向女方亲戚借了8000多块钱后,B同时也向A方的母亲借了8000块钱(没有借条),用与建设房屋(A和B登记后一直没有分家大家共同生活)。房屋建成后,其父亲第二年不幸去世。A和B由于关系不和离婚,在离婚判决书上就财产分割和女儿抚养做了规定,但是没有对有关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在AB离婚后,A的母亲想追回当年借给女方B的建房款,女方B的回答说离婚后的A也必须要一起偿还其父亲当年向其亲戚所借的债务。现在我有下列几个问题,想请教你:   1、女方B的要求合理吗?如果合理,那这个债务(其父亲向其亲戚借的8000块钱)应该是如何分配?是8000块钱五个人平分一下吗?(五个人:B、B的父亲、母亲、妹妹和A)?   2、A的母亲借给女方B的8000块钱,B用到了她全家的房屋建设,那么这8000块钱债务是不是就是他们全家的债务,即家庭共同债务?如果是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是不是也是五个人平分?(五个人:B、B的父亲、母亲、妹妹和A)   3、如果上诉到法院,由于没有借条法院会受理吗?如果受理怎么判决?

离婚 2018-08-07 16: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均等分配,当然也可以不均等,由男女双方决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来解决。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离婚时财产的分配应根据对夫妻双方履行的家庭义务而进行合理的分配。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 婚前财产公证的办理 第一步,准备好以下材料: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状况、归属;上述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等。一般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和订约日期空缺,待公证员对协议进行审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证员面前签字。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婚前财产公证,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
    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接谈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就可依据约定时间凭着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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