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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8月13号在**医院做人流手术,医生做检查时就发现我有轻度宫颈糜烂却没有给我治疗就给我动了手术,术后没有告诉我该怎样处理,也未开消炎的药物更未打针进行消炎。一直到10天前我肚子痛得厉害,腰更是痛得我晚晚睡不着。我去了另外一家医院看病,医生告诉我这是由于未先治疗宫颈糜烂就动手术,术后又未进行消炎的缘故引起病情恶化并引起子宫炎,附件炎,并大面积感染。我咨询过三个医生,她们都说有这样的病症时是不可以进行人流手术的,而且手术之后应给病人及时打针进行消炎,最少也该开消炎的口服药。而该医生给我开的药单上没有一种药是有消炎作用的。且看病与手术时该医生的态度很不耐烦,动完手术就把我丢在手术台上不加理会了。我现在的病情有可能引起终身不孕,且宫颈炎与宫颈癌的发生也有关系。我才21岁,我怕这些不幸会在我身上。现在我还在治疗当中,不能上班每天只能休息,这些问题不但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也使我和我老公我的家人之间的感情早成影响。我想请问律师,这是医疗事故吗?若是,我希望医院对我现在的情况进行补偿,我该如何与他们交涉?希望你们能帮我。谢谢!

医疗纠纷 2018-08-07 16: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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