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摩托车卖给别人签了协议没过户,出了事故原车主有责任么

交通事故 2019-08-12 10: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车过户一定得有买卖合同,这是为了证明车辆的来源是合法的,房屋买卖与车辆是一样的,没有买卖合同是不可能给办理过户手续的。
    规定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需要当事人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到车辆登记车牌所属城市车管所申请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当事人如果是异地户籍,还需要当事人出示在本地的居住证。
  • 车辆本质上属于动产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动产买卖合同的规定,应视转移占有为交付时,所有权发生转移。
    法律并未规定登记过户为车辆交付的必要条件。虽然车主变更、车辆转籍等要办理异动登记手续,但这仅仅是履行行政登记手续,而非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行为和所有权转移行为。
    把车辆异动登记与不动产登记过户混为一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交付的,风险责任转移。车辆买卖未经登记但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占有人对机动车已经具有事实上的支配地位,体现了支配性质,同时车辆的运行利益也为占有人所有,这与风险责任的转移相一致。
    对于登记车主来说,因交付车辆已丧失了对车辆的支配和运营利益,也无管理的可能。
  • 交通事故中车主的责任?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肇事车辆车主和司机不一致的情形,当事人也经常被类似问题困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交通事故中,司机和车主之间的责任划分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机动车肇事至第三人伤害的,原则上肇事车辆在车管所登记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挂户车辆肇事致人损害的,挂户单位(个人)与车辆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注:车辆挂户是指实际出资人和登记车主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家甲想开出租车,但是没有营运证,于是就与某乙出租车公司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某甲出资购车登记在某乙公司名下以获取营运资格,某乙公司抽取部分利润作为提成,但车辆的最终所有权仍是某甲的。
    )
    再次,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伤害的,肇事司机和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驾驶员在执行公务或被雇佣开车肇事的情况下,当驾驶员承担次要责任时,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非本人主要责任,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是需要由交警部门开具的责任认定书。但是由第三方造成的工伤事故,应该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员工在和对方协议解决之后,交警部门不再开具责任认定书,也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青岛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