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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 公司成立来一直亏损,在我们员工的合同期未满时,公司以停止对外营业为由,让我们自己找新工作。我们在公司呆到五一,公司发4月份的工资,之后就全体办理离职手续,所有保险要交到人才托管。公司关门,但公司的名字还在,暂时封存。我得问题: 1、公司这样是否属于单方面毁约?是否属于破产2、合同上写的,公司破产裁员也要付经济补偿,我们是否可以索要补偿金或者违约金?3、如果公司不同意付经济补偿,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利?

破产清算 2018-08-07 1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补偿。
  • 公司宣布破产的,应该破产财产内优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以员工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实习期间不算入正式工作时间。  所以8-12有4个月。赔偿半个月的月工资,详见如下: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工资。  另外为提前30天通知本人,公司应再当赔偿一个月的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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